社團章程
1. 社團名稱及地址
社團名稱:香港內地大學生義工團
Name of society: Mainland University Student (Hong Kong) Volunteers
社團通訊地址:西营盘干诺道西148号成基商业中心2301室
Contact address of society: Flat1, 23/F, Singga Commercial Centre, 148 Connaught Road West, Sai Wan
2. 社團宗旨
廣泛聯繫、團結內地來香港就讀的大學本科及碩士生,關注解決他們在香港生活學習中遇到的各種困難,為他們提供生活諮詢、學業及就業指導等,幫助他們融入香港社會、服務香港社會。
組建一支形象開放士氣高昂的內地大學生義工團隊,並以此搭建義工平臺,旨在引導他們發揮青春活力和知識專長,積極參與香港社會公益和建設活動,回饋奉獻社會。義工社團致力為香港社會各階層提供服務,包括基層市民、弱勢群體,以及長者、幼童、青少年等人士。並與本地非牟利機構合作籌辦不同類型的公益活動,組織有關教育、科技、文化傳統,健康生活等方面的知識推廣,以滿足不同服務對象之需要。
本社團組織開展各項活動,以增強內地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感,有助於他們在交流及服務實踐中充實自己,拓闊視野,修身養性,充實自身,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使命擔當。本社團要求成員除自身努力學習現代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外,還要通過公益活動加強與內地大學生和香港本地學生之間的聯繫和團結,增進友誼,為香港保持長期繁榮穩定、促進社區共融和創建平等關愛社會,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為促進祖國統一和維護世界和平作貢獻。
3. 社團主要任務和工作
(一)幫助內地大學生們適應香港的生活、學習和工作環境,關心解決實際困難;鼓勵他們傳承香港之獅子山精神,自強不息、刻苦耐勞、同舟共濟、不屈不撓的拼搏精神。組織他們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瞭解香港、熱愛香港、奉獻香港。
(二)促進內地大學生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投身香港各項社會活動,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為促進祖國的完全統一作貢獻。
(三)引導內地大學生增進對中華民族、中華傳統文化的瞭解和認同,增強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四) 組織內地大學生和本地大學生開展聯合公益活動,增加交流互動,增進友誼;促進香港與內地在公益事業、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五)組織內地大學生義工服務香港地區基層市民及弱勢群體,以及長者、小童及青少年等各階層人士。
(六)與本地非牟利機構合作籌辦不同類型的公益活動,傳播推廣有關教育、文化傳統,健康生活等知識,以滿足不同服務對象的實際需要。
(七) 加強與有關方面的聯繫與協調,維護大學生義工的合法權益。
4. 團員(會員)
會員類別: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會員定義: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需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 本會的會員以個人或團體身份參加,入會須履行申請手續並符合會員資格,按時繳交會費者,均得成為會員。
(二)團體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香港居民,經本會團體會員負責人推薦,遞交填妥之團體入會申請表,並經本會幹事會通過,繳交會費後,得成為團體會員。
(三) 個人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香港居民,經本會團體會員負責人推薦,遞交填妥之個人入會申請表,並經本會幹事會通過,繳交會費後,得成為個人會員。
(四)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向本會幹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團費:團體會員每年度貳佰元;個人會員每年度捌拾元。
團員權利: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之代表人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 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 退出本會。
團員義務:會員及團體會員之代表人均要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團員退會:凡會員退會者,須書面通知當屆幹事會主席,待召開幹事會會議討論,經議決後方可作實。而當年度所繳交之會費不予發還。
團員責任:本會如欠下非會員人士的任何債務或責任,均由所有會員負責。
5. 經費
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所繳交之會費、舉辦活動之收入,以及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所贊助之金額。
經費用途:除作會務與活動之經常費用外,其盈餘皆撥作拓展用途。
6. 團員大會
團員大會:乃本會最高行政架構,具委任幹事會及罷免幹事會成員(幹事),以及修改會章之權力。會員大會於每屆(二年)最少舉行一次,通常於四月份舉行,每次會議於上次會員大會後二十四個月內舉行,全體會員須於會議日期前七天獲得書面通知開會議程。
會議出席人數: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為全體會員數目三份之一或以上,若不足數目則作流會論,並得於兩週內重新召開會議。若流會,而於重新召開會議時,仍不足法定會員數目者,該次出席之會員得享議決權,以維持會務之進行。
非常性團員大會:經全部會員過半簽名動議召集,得由應屆幹事會召開會員大會,並須於會議日期前七天書面通知開會議程。
7. 幹事會
幹事會職權:乃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委任之行政及執行架構,具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會宗旨以制訂相關政策事務;
(二)推行活動以奉行會章之宗旨;
(三)召開會員大會及委任選舉委員會;
(四)罷免會員會籍;
(五)籌募經費。
幹事會成員與職能:
(一)主 席--主持會議及主理會務之進行。
(二)副主席--輔理會務之進行。主席缺席會議時可暫代其職。
(三)秘 書--負責本會對內及對外書信紀錄等文字工作。
主席及副主席缺席會議時可暫代其職。
(四)財 政--處理本會金錢來往及帳目紀錄。
(五)宣 傳--對內及對外所有資料搜集和傳送。
(六)總 務--負責協助各幹事推行各種會務。
(七)聯 絡--負責本會對內及對外之聯絡工作。
幹事會成員(幹事)全屬義務性質,其職銜應不少於三人(主席、秘書、財政)擔任及組成幹事會以維持會務之進行。
幹事會成員由全體出席會員在會員大會,以每會員一票,選出最高票數之十一人擔任幹事。幹事會中各人職位,由被選出各候任幹事進行互選,獲過半數候任幹事舉手贊成,即當選。每屆幹事會成員任期二年,由該年之會員大會選出該幹事會後至下屆會員大會選出新幹事會成員為止。
投 票 資 格:凡本會會員之入會日期,以幹事會於議決日計算滿十二個月者,均得享投票權。
選舉幹事會成員:團體會員--可提名不超過所屬團體的三位成員;個人會員--可由其他會員提名或自我提名,並經一會員和議。
8. 其他
解散:本會必須於會員大會中,得過半出席會員數目通過方得解散。
解散後資產分配:本會資產於解散後將撥作慈善用途。
會章解釋權:當屆幹事會具解釋權
